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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修订 会有哪些改变?

2016-10-26 10:44:04  来源:健康时报网    转载

国务院法制办10月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草案中有哪些新规定?这些新条例是否将改变我们的生活?

食品广告不得宣称“不添加”

“天然”,“无添加”的字眼一度在许多广告中存在,似乎宣称“无添加”的产品更为安全。然而这种情况以后可能将不会再出现。新条例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

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者备案号。

辐照食品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辐照食品”;经过辐照的配料,应当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食品安全管到底

近年来,网购食品成为了公众购买食品的方式,但网购食品安全,网络外卖平台黑作坊问题一直层出不穷。网售食品的日趋普遍,使得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可回避的重要领域,

新条例中对第三方平台做出了具体要求,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交易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等四种情形出现时,将被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而一旦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新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保健品不得暗示功效

近年来,老人将保健品当药品用,高价购买的事件屡屡发生,新条例中对保健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条例规定,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保健功能目录要求,并严格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进行标示,不得随意增减词语,不得随意组合。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不得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在食品经营场所和网络上进行销售。

(责任编辑:梁倩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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