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

广电总局:医药广告不得变相发布 单条不得超过一分钟

2016-09-08 11:16:30  来源:人民网    转载

日前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医疗养生类节目管理,严格医药广告播出管理,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明确提出:医药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严禁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通知》指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对于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传播医学科学知识,引导民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医患和谐,为健康中国创造良好氛围、培育厚田沃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媒体属性和正确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医疗养生类节目未经备案不得播出

《通知》要求,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医疗养生类节目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

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医药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

《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医药广告,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严格限制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针对辖区内电台电视台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情况,迅速组织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坚决整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电台电视台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在全面开展清理整治的同时,切实加强监听监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形成有效治理的合力。

(责任编辑:梁倩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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