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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食品不改保质期遭罚7万多 企业不服起诉

2015-08-21 15:17:53      家庭医生在线

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的 大 米 、食用油、糖、味精、进口奶粉等,大部分都会经历库存、运输等多个环节后再分装出售。但是,不少食品企业都是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对原来大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予注明。这样一来,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保质期很有可能被多次延长,无从查证。

8 月 19 日下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来公司”)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的行政处罚,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当天,四川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两人均明确表示,食品的分装日期不能等同于其生产日期,要向食品分装行业潜规则说不。

争议焦点

分装日期是否为生产日期

庭审从8月19日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了3个小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按原来的期限标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日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等。

被告成都市食药监局称,2014年2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品名为“铁板鱿鱼丝”的鱿鱼丝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而分装后的产品名为“黄金鱿鱼丝”,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标签上未标注“分装”字样,保质期仍为6个月。

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仅是对大包装的鱿鱼丝进行单纯性的分装,在其加工过程中并无能够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日期,变相延长保质期限。

食药监部门还进一步调查到,从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2月20日,原告已销售的违法“鱿鱼丝”产品有274.1公斤,销售单价是128元/公斤,每公斤利润是9.8元。由此算出,其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35084.8 元,违法所得是2686.18元。

对此,原告海山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自己不存在虚假标注,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而且保质期取决于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和工艺,我们采用了微波杀菌,可以延长鱿鱼丝的保质期。”

食药监局表态

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分装企业对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以原保质期为标准明确标示。”成都市食药监局辩称,通过法庭调查和相关事实取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对原告海山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食品分装行业的潜规则问题,我们就是要以此向这种潜规则宣战。”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魏夕和说,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判断食品在哪个范围内的保质期是安全的,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科学论证,而不是仅让企业“拍着胸口”承诺。

魏夕和当庭连发几个疑问:即使如原告所说,做了一次稳定加速测试实验,并以此确定产品的保质期,但相关试验数据在哪里?仅仅通过一次试验就可以保证食品的内在质量安全吗?对上市销售尚在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做过跟踪?

魏夕和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数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确定产品保质期的合理性。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5点,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对话】

本案有争议性和代表性

愿意公开审理

华西都市报:今天坐在被告席上,您怎么看待自己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魏夕和:2009年“北大荒”大米事件虽已过去6年,但分装行业的“潜规则”依然存在,既有标准的缺失,也有监管的缺位,更有不少企业的不诚信。

新的食药监部门虽然2013年9月才成立,履行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等新增职能才两年,但我们愿意捅破这层“窗户纸”。

因为一是让大家知道食品分装行业存在的乱象,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水平和维权意识。二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就是要打破行业“潜规则”。

本案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代表性,我们愿意将这种争议公开,愿意公开审理,并请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以便寻找到此类问题的监管方向或者监管标准。这也是一种学习和普法,坐在被告席上,我们坦然面对,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

对原告不是“一罚了之”

要表明“零容忍”的态度

华西都市报:您连续发出了几个疑问,让人印象很深刻。这也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态度吗?

魏夕和:四川是全球有名的美食生产基地,川菜享誉全球。能不能在食品药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额度和幅度,将处罚金额起点从2000元直接提到5万元,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

具体到本案,虽然是成都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但四川省食药监局在整个行政复议中,不仅到原告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调查,也通过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还提请了集体讨论决定。

我们认为对原告也并不是“一罚了之”或者以“罚款为目的”,有必要通过#!严格的处罚彰显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延伸阅读

2009年“北大荒”大米事件

2009年7月10日,广州市民夏先生在广州天河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袋10公斤装的“北大荒”牌袋装珍珠米,生产厂家为黑龙江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夏先生惊讶地发现:大米生产日期为7月7日,远在黑龙江佳木斯生产的大米,居然3天后就现身广东地区超市了?

事后,监管部门查证该批大米属于“早产”,生产日期是厂家提前打印上去的。对于涉嫌伪造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的企业行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当即责令超市将北大荒品牌旗下各个批次的大米全部下架并且封存,同时要求涉案大米在查清之前不得继续出售。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责任编辑:梁倩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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