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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食品监管负责人上庭对更改生产日期说不

2015-08-20 11:15:29      家庭医生在线

今年5月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成都一消费者因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罚不满意,而起诉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日,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为被告坐到被告席位,出庭应诉。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从立法上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要求,“民告官不见官”从此破解。

时隔3个多月,昨19 日下午,又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方成都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的行政处罚,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法庭。四川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

焦点: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

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按原来的期限标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日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等。

据记者了解,2014年2月20日,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品名为“铁板鱿鱼丝”的鱿鱼丝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而分装后的产品名为“黄金鱿鱼丝”,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标签上未标注“分装”字样,保质期仍为6个月。

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仅是对大包装的鱿鱼丝进行单纯性的分装,在其加工过程中并无能够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日期,变相延长保质期限。

对此,原告海山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自己不存在虚假标注,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而且保质期取决于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和工艺,我们采用了微波杀菌,可以延长鱿鱼丝的保质期。”

食药监局: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分装企业对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以原保质期为标准明确标示。”成都市食药监局辩称,通过法庭调查和相关事实取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对原告海山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食品分装行业的潜规则问题,我们就是要以此向这种潜规则宣战。”在庭审的最后,四川省食药监局魏夕和对媒体说,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判断食品在哪个范围内的保质期是安全的,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科学论证,而不是仅让企业“拍着胸口”承诺。

魏夕和当庭连发几个疑问:即使如原告所说,做了一次稳定加速测试实验,并以此确定产品的保质期,但相关试验数据在哪里?仅仅通过一次试验就可以保证食品的内在质量安全吗?对上市销售尚在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做过跟踪?原告提供的现有数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确定产品保质期的合理性。魏夕和认为。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责任编辑:梁倩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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