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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输液害命 药房工仔获刑十年

2015-06-24 10:32:20      家庭医生在线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却大胆帮患者输液治疗,最终导致病人休克死亡。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事件:两次输液后病人死亡

2013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身体不适,找到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平价大药房务工的被告人柯某治疗。被告人柯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中山市黄圃镇被害人李某的出租屋内为其诊断、开药,并用美洛西林混合葡萄糖进行输液。

见病情未见好转,同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柯某再次来到出租屋,改用头孢拉定、氯霉素混合5%葡萄糖注射液为李某输液。约1分钟后,李某迅速出现休克症状。柯某立即拔掉输液针头,按压其穴位、喂服葡萄糖兑开水,但均无效果,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李某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柯某见状趁机逃离现场。

同年9月17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常州市将被告人柯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急性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万元。

判决:获刑十年罚款10万

法院认为,案发当天柯某为李某输液约1分钟后,李某即出现休克征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虽然被害人李某体内过敏性指标等在正常范围内,但李某在输液一分钟后立刻出现休克征象,系因发生过敏,机体未能足够反应所致,符合急性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故被告人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被告人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梁倩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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