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

关于加强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合作机构管理的决定

2019-01-16 11:32:47      家庭医生在线

为规范和维护行业及市场秩序,加强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合作机构的管理,经研究院理事会研究决定, 现就研究院合作机构管理工作做出以下决定:

一、研究院合作机构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合作机构名称应该是: 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XXX 研究中心、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XXX 研究(发)基地、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 XXX 生产基地、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XXX 联络处(办事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合作机构的全称,不得将研究院与合作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二、研究院合作机构主要有:

(1)科研院所(中科院,高校)、事业单位(三甲医院)优先;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及知名度的企业;

(3)处于初创期,但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

三、 合作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章程规定的活动(如传销、诈骗等)。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研究院的利益。

四、合作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研究院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机构应每年提交一份专业领域内的学术科研、市场发展等相关的行业报告(白皮书)。

六、合作机构应向研究院缴纳 5 万元/年的服务指导费。

七、合作机构一次性缴纳三年服务指导费,可成为研究院终身合作机构,享有相应合作机构的权利和服务。

八、合作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就本年度合作事项进行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研究院审核。

九、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及研究院规定,研究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撤换负责人、终止合作项等处理。

十、合作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合作机构负责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合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研究院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以便研究院向民政厅备案。

十二、本决定适用于研究院所有的合作机构,包括已经合作的及将要合作的机构。

十三、本决定由研究院解释,从 2019 年 1 月 20 日执行。

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

2019 年 1 月 14 日

(责任编辑:梁嘉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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